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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州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08/9/24 16:40:09】  【文章来源:佚名】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文件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事局

 

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滨组通〔200884

 

 

 

关于印发《滨州市选聘到村任职

 

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将《滨州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事局

 

 

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4

 

 

 

 

 

 

 

 

滨州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选聘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组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组通字[2008]4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要求,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选聘任职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职务。一般应安排到有一定工作基础、班子坚强、村风民风较好的村。

第六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须与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期满后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由所在县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第七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后,要参加不少于7天时间的岗前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可组织他们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同时,搞好党性教育、艰苦创业教育,使任职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面对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县、乡镇党委具体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要将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训纳入全县基层干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保障机制,为高校毕业生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创造条件。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培训。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任职高校毕业生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任职高校毕业生接受培训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县每季度一次、乡镇每月一次,召开交流座谈会、现场观摩会等,采取介绍经验、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相互启发、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乡镇所辖办事处(管区)要采取每周例会的形式,组织任职高校毕业生谈经验、谈打算,提问题、提建议,及时沟通工作思想,了解掌握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重要意义,宣传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宣传高校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重视支持这项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激励他们在基层干事创业、发挥才干。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健全落实管理体制。市、县、乡镇均成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各级党政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县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政策落实、教育培训、协调调度、考察考核、奖励使用、经验总结等;乡镇领导协调小组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抓好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日常培训考核等。各级组织部门设立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乡镇党政班子成员中,选派一名同志专抓所在乡镇的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任职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集中安排住在任职乡镇所辖的办事处(管区),每个办事处安排6人,办事处确实不合适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安排在乡镇集中居住。以办事处为单位建立活动小组,明确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请销假等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任职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乡镇各级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农业、劳动、民政、公安、团委等协调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定期交流,相互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抓好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开通服务热线,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信息支持等服务,便于任职高校毕业生了解政策,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以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册;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合同、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户籍、生活保障、工作开展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详细的基础信息台帐。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落实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有关政策及各项待遇。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至少对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着重了解高校毕业生管理及政策落实、发挥作用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村和办事处每月向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向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向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县级组织部门负有领导责任,乡镇党委、政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主要领导是具体负责人,要签定安全责任书。要采取提供热线电话等形式,及时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后遇到的特殊问题。如果任职高校毕业生出现安全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结对帮扶机制。采取多对一、一对一的方式,乡镇党政班子专抓这项工作的同志重点进行思想帮带,重点解决任职高校毕业生留得住的问题;办事处(管区)书记重点进行理论帮带,重点解决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什么的问题;包村干部和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重点进行工作帮带,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及时指导,重点解决任职高校毕业生干得好的问题,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可委托部分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乡村老干部、老党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乡镇所辖办事处(管区)负责对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考勤,定期通报,明确奖惩。对因事、因病请假的,要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2天以内的报村党组织书记、办事处(管区)批准,2天以上7天以内的报乡镇办党委批准,7天以上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备案。对不履行手续擅自离岗的,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五个一管理制度。任职高校毕业生每天记一篇工作日记,每月记一次工作小结,每季度写一篇切合村情、乡情的具有一定理论思考和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年度一次述职,接受村民代表和党员的评议。县、乡镇办要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任职高校毕业生,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按人均每年5000元的标准拨付补贴,省财政按人均每年6000元的标准拨付补贴,市财政按人均每年7000元的标准拨付补贴。

第二十六条  到惠民、阳信和无棣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鲁财教[2006]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村任职2年以上,参加社会上研究生考试、选调生统一招考、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优惠政策,按鲁组通字[2008]40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章            

 

第三  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职责任务分为专项职责和公共职责。专项职责任务,即担任村干部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公共职责任务,即当好六员:政策法规宣传员、社情民意调查员、富民强村促进员、群众事务代办员、弱势群体救助员、远教工作助推员。

三十一  建立工作实绩备案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由乡镇推荐到县委组织部,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公示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实绩备案工作在年度考核时进行,内容包括:

(一)有招商引资业绩,并经县招商局审核认定;

(二)参与县级以上重点工作,实绩突出;

(三)在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中,发挥主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

(四)工作实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

(五)开拓性、创造性工作经验被市及以上机关推广。

第三十二条  建立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年初与任职高校毕业生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按季度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共同负责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三条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落实各项激励奖惩措施。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岗位调整、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任职高校毕业生活动,评选的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参与评选人数的15%,评选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级组织人事部门视情确定开展评选优秀任职高校毕业生活动。

 

第七章           使 

 

第三十五条  对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符合党员条件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及时吸收入党。经考察特别优秀,且招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三十六  聘用期间,任职高校毕业生经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并报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十七条  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或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经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选聘县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前解除其选聘合同,合同终止后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参加省三支一扶计划等活动期满和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此次选聘被录取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管理。

三十九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县、乡镇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选聘  到村任职  毕业生  办法  通知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9月4印发

 (共印40份)